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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换届工作公示资料

    发布时间:2018/6/7 13:33:00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审议稿)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于2014618日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至20186月将任届期满,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联合会在浦东新区民政局的具体指导下,在浦东新区科经委、科协支持下,并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拟开展换届工作。

    一、换届筹备工作

    1.秘书处起草《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换届工作方案》、《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二届工作报告及三届工作规划》等换届材料。

    2.召开二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审议换届材料。

    3.广泛听取并汇总会长会意见,完善换届材料。

    4.提交二届九次理事会审议并通过换届材料。

    二、换届工作机构

    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第二届理事会成员组成,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三、换届会议材料准备

    1.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三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2.换届选举方案。

    3.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4.三届理事会候选名单

    5三届监事会候选名单。

    6.三届负责人候选名单。

    7.选举办法。

    8.章程修改说明。

    9.会费标准修改说明。

    四、报浦东新区民政局社团处材料

    1.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三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2.换届财务审计报告。

    3.三届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名单。

    4.章程修改说明。

    5. 换届大会时间、议程。

    五、换届(推荐)方式

    1.本次换届确定召开会员大会。

    2.由二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及监事会候选名单。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届理事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

    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依据第三届侯选理事会的人选,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后,提交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监事会长、副监事长:

    换届选举领导小组依据第三届侯选监事会的人选,提名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后,提交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3.副秘书长:

    推荐提名副秘书长3名。

    其人选由会长、秘书长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认可后,提交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确认。

    七、换届工作时间表

    15月初: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换届工作方案》,并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

    25月中旬: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向浦东新区民政局社团处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换届工作方案》、《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二届工作报告及三届工作规划》等换届准备材料。

    35月下旬: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商议并通过换届工作。

    46月中旬: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成员及第三届监事会成员。同时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第三届监事会正、副监事长;推荐产生副秘书长。并向大会通报新一届理事会及监事会领导班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秘书处

    201831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名单

    (审议稿  按姓氏笔画为序)

    1

     

    上海济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

    2

    毛六女

    中船航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研发负责人

    3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副总裁

    4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5

    刘远华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邢贞豪

    上海中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7

    谷志旺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院长

    8

    陆梓语

    上海新兴科技资讯交流服务中心理事长

    9

    沈燕军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10

    杨勇生

    上海海事大学物流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

    11

    金会庆

    上海申磬产业有限公司创始人

    12

    金晓春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副总兼技术中心主任

    13

    林彩玲

    上海孙桥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招商总监

    14

    胡古今

    上海太阳能电池研究与发展中心研究员

    15

    柯桂华

    科博达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16

     

    上海诺基亚贝尔股份有限公司总监

    17

    徐玉芳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副校长

    18

     

    上海河马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9

    顾钢锋

    上海浦东软件园汇智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

    郭春梅

    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21

     

    上海人类基因组研究中心主任

    22

    韩朱忠

    上海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总经理

    23

     

    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CEO

    24

    蒋继伟

    上海爱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名单

    (审议稿  按姓氏笔画为序)

    1

    王桂松

    上海东方脑科学研究所所长

    2

    王玲玲

    上海中药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3

    吴冬生

    上海韬图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4

    胡海斌

    上海浦东软件平台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经理

    5

    钱跃军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章程修订说明

    (审议稿)

     

    联合会根据最新版本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6版),于2017112日二届四次会员大会上,投票表决通过了章程的修订及备案。现换届在即,经商议斟酌,提出如下章程修订建议:

    1、        由于法定代表人职务变化,章程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修订为“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2、        由于监事会人数增加,章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修订为“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3、        除以上两条,联合会对章程中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等其他内容未作修订。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   市各类科研机构、经科委认定的企业研发中心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咨询建议,维护研发机构的合法权益,疏通与政府部门联系的渠道,促进研发机构之间及其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为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方针、政策、法规,提出咨询建议,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

    (二)围绕会员单位创新与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组织经验交流,举办专题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现场交流会,编发资料和简报;

    (三)推进产学研联盟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组织合作攻关、科技考察、参观、咨询、交流、展览活动;

    (四)申请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专题调查和软科学研究,开展科研机构管理升级工作;

    (六)编辑出版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刊物,组织编译有关书籍和资料,建立网站等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七)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科技服务、调研咨询、项目论证、成果推广、编辑出版、维护会员权益。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有研发功能的单位;

    (四)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621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会费标准说明

    (审议稿)

     

    为保证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规定的精神,制订会费缴纳标准。浦东新区研发机构联合会第三届理事会期间,会费标准不做调整。会费标准如下:

    1、    会员单位1000/年;

    2、    理事单位3000/年;

    3、    会长、副会长单位5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