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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发布时间:2016/6/16 16:58:00


    沪浦科[2012]82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浦东新区企业正当维护知识产权权益与运用专利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个人(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第三条  (资助形式)

    本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形式,主要资助以下项目:

    (一)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对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给予每件15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后再给予1000元的专利费用补贴。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1、对申请PCT专利,给予每件7500元的费用补贴。

    2、对申请他国专利(含PCT国家阶段),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每件专利每个国家申请补贴不超过1.25万元。

    3、对在高科技领域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专利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50%的年费补贴,每年每件资助不超过1.5万元。对一个单位,上述国外专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三)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确定为浦东新区专利保护试点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

    (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健全并有效执行;

    (2)配备具有上海市专利工作者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含2名);

    (3)知识产权年度工作经费占当年研发投入的10%或5万元以上(不含为取得知识产权发生的费用);

    (4)近3年累计申请专利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授权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5件以上;

    (5)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6)已开展主导产品专利检索和分析,建立了主导产品专利数据库;

    (7)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记录,有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8)未列入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

    2、对被批准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按1:1给予配套资助。

    3、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浦东新区专利保护试点单位,升级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后,可继续申请资助,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级别差额。

    (四)优秀专利奖励

    对经营状况良好,纳税信用B级以上(含B级)的企业,其拥有的发明专利符合以下条件:

    1、解决了本领域的核心技术问题,其产品、方法或改进属于重大发明创造;

    2、该专利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

    3、该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情况;

    4、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依企业申报进行评选和奖励,每年评选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技术不重复奖励。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1、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专利、技术秘密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利保险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助,国内维权一般不超过30万元,涉外维权一般不超过50万元。

    2、对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受法院委托,依法调解涉及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纠纷案件并成功结案的,依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申请给予补贴,一般每件补贴2000元,每家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海外预警资助

    支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对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同一单位同期最多可申报两个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此项对专利试点、示范单位不重复资助。

    (七)知识产权(专利为主)服务机构的资助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浦东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

    (1)成立3年以上,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2)近三年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3)全职工作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4)已开展专利分析预警,专利商用化、专利评估、专利侵权诉讼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项目;

    (5)连续2年以上无投诉、惩戒和诉讼,或有投诉但无责任,有诉讼未败诉。

    (6)完成项目多、成功案例多、服务模式新、社会影响大,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对新入驻浦东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依机构申报评审,每年资助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部门为区科委知识产权处,受理部门为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中心)。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申请单位根据在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受理后,操作部门审核,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

    其中,对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项目,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经操作部门审核,受理部门拨付资助资金后,由操作部门向区科委报备。

    拟立项的项目,在浦东科技网上公示后,由区科委发文公布。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时,需递交资助申请表及清单、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有关项目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补贴: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缴纳申请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缴纳年费发票复印件(个人还需提供代理费发票原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

    申请国外专利费用资助: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授权外国专利年费补贴: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

    (三)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经费资助

    专利保护试点单位:专利保护试点单位确定文件;有关制度文本;上海市专利工作者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主导产品专利检索和分析报告;资金使用协议。

    试点、示范单位:试点、示范单位证书复印件或政府批文;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明细表;资金使用协议。

    (四)优秀专利奖励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报奖专利证书(含授权文本)及年费收据复印件;其它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被侵权企业维权: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仲裁书复印件(验原件);鉴定、公证、诉讼、仲裁、保险等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海外维权的企业提供海外维权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翻译材料;其它证明材料。

    调解补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资质证明材料;法院委托调解的证明材料;纠纷调解申请书及有关证据;纠纷调解会议材料;纠纷调解协议书副本;其它材料。

    (六)重大项目知识产权评议和海外预警资助 

    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协议;其他证明材料。

    (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

    近三年工作总结;近三年审计报告;机构全职专利代理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分析预警,专利商用化、专利评估、专利侵权诉讼等高端知识产权服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服务合同完成后的评议报告和预警报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