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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

    发布时间:2016/6/16 16:54:00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沪浦科[2008]107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科技重大项目配套资金,根据《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配套范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863”、“973”、“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项目。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为无偿资助。

        配套资助额度为浦东单位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同时最多执行2个配套项目。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受理单位和受理时间

        本专项资金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www.techpudong.gov.cnwww.pudong.gov.cn),受理咨询窗口设在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10号窗口),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资金匹配资助,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上报申请资料(一式四份):

       (一)浦东新区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批文;

       (三)项目收款凭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项目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六条  审批

        新区科委负责项目的审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

       (二)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款。首期60%的款项在国家和市立项后拨付,验收合格后再拨余款。

        第八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参加上海市或国家有关部委组织项目验收前,应及时报告浦东科委,并在验收会前上报相应的验收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