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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8/14 13:31:00


     

    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7〕3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和《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1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改造投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一)支持范围
      列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2016-2020年发布的“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事业单位。(2016年以前项目按照原办法支持)
      1、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3、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4、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5、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
      1、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2、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投资额包括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的总投资额(包括与清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安装施工等费用)。
      二、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2、单位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环保等强制标准;
      5、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实施方式
      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定期申报,集中拨付”方式,项目申报系统全年开放。
      (二)申报途径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申报材料通过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后提交我委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填报。
      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在线打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送至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合格盖章后,将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窗口(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A1楼1楼)。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审核方式
      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对申报条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济状况和申请项目等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受理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项目经主管部门(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集团公司、区环保局)初审及受理窗口资料完备性审核通过后,由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的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予以公示。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在线打印,详见附件1),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3)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在线打印);
      4)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在线打印),附件绩效表(excel表上传);
      5)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意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6)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项目投资额高于100万元的,需办理项目备案(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7)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8)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9)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提供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低于100万元的,提供项目发票(扫描上传至网上平台);
      10)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企业、机构盖章的归档报告上传至网上平台)。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另附电子版一份。
      五、材料受理窗口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 市经济信息化委信息中心 60801111转2
      (二)项目申报咨询
      王茜茜 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3112730
      沈黎敏 市清洁生产推进办 60805069
      (三)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六、重要声明
      (一)已经申报《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中节能技改、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能源管理中心项目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20日